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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出台规定强化旅游合同和相关业务管理
2007-07-31 09:02  文章来源:中国长治新闻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日前,随着“零负团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展开,市文物旅游局对旅行社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做出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规定,要求各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完善与相关业务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同时将加大对旅游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力度。
记者了解到,市文物旅游局要求全市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使用的《国内旅游合同》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严禁使用自制的各类旅游合同,原则上要求旅行社做到与每一位游客都单独签订旅游合同,单位组织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团体出游的须由全体参团旅游人员出具书面委托书。而且,旅行社从业人员要主动向游客介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指导游客正确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要与境内外合作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饭店(宾馆)、景(区)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特别是出境游组团社必须选择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旅游部门指定的接待中国公民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与口岸城市旅行社合作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国内社也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地接的线路价格、服务项目和标准、购物次数、自费项目,不允许低于成本接团,并建立地接社信誉档案。
此外,对于游客的投诉将延长投诉受理时间,开通网络投诉,指定专人负责。对旅行社发生的行程安排以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的自费项目和购物投诉,一经投诉,出境游组团社及各国内旅行社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退回自费项目或购物全部款项;行程以内的购物,一经投诉为假冒商品,旅行社必须在30日内负责退货或调换,否则,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从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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