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
| 2009-06-22 18:15 文章来源:长治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事项名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政策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
三、申报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
4、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对股权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金数额与来源、机构依据、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验资证明;
4、业务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商务部规定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商务部门。
|